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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赢彩票于波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判断

发布时间:2023-05-26 02:28:44    阅读量:

  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代表作:《网络中介服务商知识产权法律义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以及对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大力推进,与之相应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问题随之大量浮现。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对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判断标准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混乱的认定规则,“同案不同判”现象大肆发生。

  如有的法院直接引《商标法》第57条中的“容易导致混淆的”作为裁判依据,即我们通常判断普通商标侵权的标准“来源混淆标准”。但也有法院注意到了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之间的区别,认为不能仅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作为判断标准,而是采取了“品质混淆标准”,如“舟山水产协会诉北京申马人食品销售公司案”。但该法院未能准确理解地理标志中地域与产品质量之间的关系,误将“地域”作为产品的一种品质,认为应当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当然,也有法院采取了一种更为贴合地理标志自身特色的判断标准“双重混淆标准”,认为应当依据侵权行为是否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特定地域并具有特定品质进行裁判。标准的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司法审判制度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威严性,同时也不利于建立完善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体系。

  基于地理标志具备双重特征的属性,在原本商品的“单一来源标准”基础之上,进行扩张发展出“双重混淆标准”实为一两全之举。所谓“双重混淆标准”即在判断地理标志侵权行为时,采取“地域混淆”和“品质混淆”并行的判断方式,两者缺一不可,只有当在“地域”和“品质”两方面都发生了使相关公众混淆的情形,才可认定成立侵权。

  “地域混淆”指的是使消费者误认为被诉侵权标志所标识的商品来自于地理标志所标识的产区。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即为“识别商品来源”,使得消费者通过该商标能够将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区别开来。但是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最大的区别在于双赢彩票,普通商标所指示的是某一生产商,是单一来源,而地理标志则指向某一区域,是在这区域内的符合标准的所有生产商。

  “品质混淆”指的是消费者误认为被诉侵权标志所标识的商品具有和地理标志产品相同的质量。“品质混淆标准”虽然并未在有关商标法规中被明确提出,但其并不与商标法的内在逻辑相冲突双赢彩票。

  因此,基于地理标志兼具地域性和品质保障性的双重特征,在判定侵权时,应采双重混淆标准,将地域标准和品质标准均纳入考量范围内,以切实保障地理标志权利人的权利和消费者的合理期待。然而双赢彩票,在具体实操时,并非可以肆意将两类判断标准混合使用,通过固定的前后顺序,依次适用两类标准,使得地理标志侵权判断更具逻辑性和可操作性。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先判断被诉侵权标志是否造成了地域混淆;第二步,再判断被诉侵权标志是否存在品质混淆的可能性。如果被诉标志既没有造成地域混淆也没有造成品质混淆,那么则不能判定其构成侵权,至于商标使用人是否取得了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的同意,则应属于行政管理或内部管理事项,而非知识产权侵权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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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这一步骤来判断地理标志是否构成侵权,主要有以下两个好处:首先,采取这一步骤来适用双重混淆标准,有助于简化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判断,防止在实务中出现混乱审判的情形,造成程序繁琐、耗费司法资源。其次,在确定了来源混淆的基础上,进一步适用品质混淆标准进行二次判断,有助于扩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的禁用权范围,使其能够通过排他权的扩张来控制流通环节中商品的品质。此种双重判断标准,相较于单一的来源混淆,一方面更加贴合地理标志自身的特点,使得侵权判断标准的设定具有量体裁衣的特质,另一方面也更有助于维护地理标志的功能和地理标志设立的宗旨。